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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到2017年,建成100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城市综合体,其中10个以上城市综合体达到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1个以上城市综合体达到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标准。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存量优化。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度,从源头控制能源、资源消耗增长速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使用比例。推广成熟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特别是在贵安新区和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中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能源规划、节能减排相关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从2014年起,全省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贵阳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新建建筑执行率。

积极引导100个城市综合体和100个示范小城镇遵循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各市(州)、贵安新区分别有1个以上项目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他城市综合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积极推进100个示范小城镇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按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进行创建,力争仁怀市茅台镇、西秀区旧州镇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按省级绿色小城镇标准进行创建。

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根据国家标准,制定贵州省绿色工业建筑标准,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对现有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按实际需要补充制定部分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营利民生项目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农委制定贵州省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贵州省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服务,逐步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应用,优先发展大中型沼气池,并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4.严格节能专项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和施工图阶段节能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把建筑项目设计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县城民用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不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抑制新建高耗能建筑,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将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配电、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电梯、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贵阳市、遵义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2.逐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做好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情况的普查摸底,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下,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两级匹配一定资金,以建筑门窗节能改造为重点,结合外遮阳、外立面等改造,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完成国家下达的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3.鼓励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有效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进行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综合考虑气候、地质、资源及应用条件,以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建筑和清洁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研究和公布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适宜推广地区名单,制定相应建设标准和配套政策。“十二五”期间,出台在威宁、盘县、荔波、罗甸等太阳能充足地区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上的应用。以区域推广为重点,力争更多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城市推进转变为区域连片推进。建立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推广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2015年,建成4个以上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1个以上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400万平方米。

(四)重点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通过实施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积极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价格。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改造高耗能建筑,提高用能效率。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将省及九个市(州)中心城市、贵安新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实时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建设贵阳、遵义、六盘水市级数据中心和监测中心。推进节约型高校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建设2-3个校园监管平台。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等示范高校,实施能耗动态监测、计量。

(五)大力推进城镇建筑节水及再生水(中水)利用。加强再生水(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节约用水。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划再生水供应覆盖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项目,应按照建筑节水、再生水(中水)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考虑再生水(中水)应用,有适宜再生水使用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建设再生水(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各地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水器具和设施的改造。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发。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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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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