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投稿 2014-01-09
(七)大力发展节能和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烧结空心制品、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2015年,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的45%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面推广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应用,研究制定我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准入政策措施,支持九个市(州)中心城区和贵安新区率先进行混凝土预拌站管理和技术升级,加大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比例。2015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禁实”、“限粘”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制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八)逐步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引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逐步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以及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全力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完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全省所有市(州)中心城市和贵安新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将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级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将本行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健全法规体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新形势,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全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形成以《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为主体,《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补充的建筑节能法制体系。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省级有关节能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投入机制,加大节能资金投入。项目可研阶段,应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增加的投入纳入项目总投资。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营利民生项目,在可研审批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时,要保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增加的投入。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改进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行动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继续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营利民生项目,以绿色建筑专项资金奖励为主,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支持。支持贵阳市以外的地区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绿色建筑示范。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积极推荐参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积极推荐参评省优秀施工工程,同时积极推荐绿色建筑参评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落实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对经营性营利项目要以容积率奖励为主。除争取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外,在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按实施绿色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以内给予奖励。容积率奖励应遵循土地利用效率与人居环境质量相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容积率调整规定,规划、住房城市建设、房管、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设计文件实施。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等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四)完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和工程应用经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节能新兴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构建系统、全面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优化和修订适合我省气候和建筑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加大与建筑节能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技术应用措施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为核心,加快推动我省与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做好建筑节能重大科研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创新,形成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标准规范。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加强规划审查和加强土地出让监管。继续落实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有效执行。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提高。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大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绿色建筑知识和技术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支持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省内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我省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各项财政补助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步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安全施工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施工现场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
(八)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日、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和成果信息交流活动,定期发布应用技术信息,普及建筑节能常识,提高全民建筑节能、节水意识和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度,形成绿色建筑宣传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