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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资料图

日前,经过市有关部门三年多的努力,《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地铁建设指挥部对该《办法》中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方便市民深入了解。

施工占道制定占路调流方案

据了解,《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全方位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对保障地铁建设将起到积极地作用。该《办法》在设计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设计施工保护方面,《办法》要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并规定建设期间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相关设施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地铁建设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办法》也做了规定,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对交通、周边居民出行以及重要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影响,提出占路调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召集相关参建单位制定占路调流方案时,必须遵循在保证施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对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保证发挥道路通行的最大效能。

施工毗邻建筑采取专项保护

设施设备安全方面,《办法》规定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分别规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对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办法》规定,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目的就是在与其他建设行为互不影响的前提下,保证地铁设施的安全,进而保障社会公众在乘坐地铁时的安全。

同时,由于地铁建设的特殊性,《办法》借鉴外地经验,按照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冲突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这一点也是基于地铁设施安全性考虑进行规定的。

对于市民关注的居民房屋安全方面,《办法》规定,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内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地上限制

对于公共交通衔接《办法》明确要求,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这就需要各交通运输单位与地铁密切配合,规划好、衔接好、建设好相应的功能设施。

对于公共用地控制,《办法》参照宁波、重庆等地经验,对轨道交通建立土地专项储备和划拨制度,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用地出让等问题进行规范。

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使用,《办法》确立了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轨道交通建设使用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土地,以及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权属登记等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土地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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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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