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来源:新疆自治区政府网投稿 2014-01-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35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编制的《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推动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底,新建节能建筑1.65亿平方米,目前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已达到10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04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达到18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和克拉玛依市初步建立,自治区级节能监测平台已建立。根据测算,2012年全年形成节约384.8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24万吨、二氧化硫9.24万吨、烟尘13.47万吨,产生经济效益约13.468亿元,为开展绿色建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但发展绿色建筑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机遇期,以绿色建筑发展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低碳、生态、绿色转型;以绿色建筑发展与公益性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旧城更新等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相结合,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以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引领传统建筑业的改造提升,占领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促进低碳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具体目标如下:
1.鼓励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5年末,实施2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2020年末,实施7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2.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性项目及评奖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5年起,其它各地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到2015年末,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
3.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2015年末,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 7.7万户。
4.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600万平方米。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250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定至少8个不小于1.5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建设,并及时评估和总结,加快推广。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切实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进。一是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二是建立适应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三是加大激励力度,形成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样化的激励模式。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纳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对各地绿色生态城区的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四是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扶持力度,制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是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确保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二是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三是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提高标准执行率,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四是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规模化建成绿色建筑。五是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建立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体系,加强监管。六是注重运行管理,确保绿色建筑综合效益。七是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绿色建筑的发展,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商务和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目标、政策、地方标准等,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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