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红线”, 我们在谈论法律
来源:中国公路网投稿 2014-08-25
对于有着多年公路从业经历的人来说,还是习惯把“公路建筑控制区”叫做“红线”。红色既让人联想到“重要、严正”,也让人意识到“明确、警醒以及风险”。
是的,“不许踩、不能过、不容侵犯”,这种叫法既直观、形象,又醒目、明确,当然,还让人听了心头一凛—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确保了捍卫“红线”行动的神圣和庄严。

网络配图(来源:百度)
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正式引入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区域。
“历史遗留问题”可先不拆!
根椐《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由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公路法》生效前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临时建筑物和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有的建筑物,不宜在《公路法》生效后强行拆移,应当允许其按照批准时的时间要求保留,超过时间要求后,应当拆迁。
谁有权力划“红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这主要考虑到“红线”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熟知公路运行安全要求和有关公路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熟知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此外,还有一层意思,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时,必须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权属登记证明,规划部门不得在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规划等。
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红线”上种地、养殖?不碍事就行!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具体表现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主要基于三种认识: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将其征为国有却予以闲置;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通俗地说,在高速公路不改扩建的前提下,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仍归村民所有,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村民可在这些土地上进行种庄稼、搞蔬菜大棚、养殖等活动。
但是,必须注意,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征用。
高速“30米红线”,只能多,不许少!
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不具有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权力。
其中,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这是国务院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得少于这个法定最小距离。
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是公路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其结构的特殊性,对安全视距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划定其建筑控制区范围时,不能“一刀切”地“照搬”法定最小距离,而是应充分考虑安全视距等要求,适当扩大划定的距离范围。
无论有没有标桩、界桩,“红线”都有效!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
在轰动一时的江西景德镇浮梁县“龙御华庭案”中,景德镇政府与公路管理部门的分歧一度就集中在“标桩、界桩”问题上。景德镇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观点是,只有在外缘设置了标桩、界桩,才能算是明确划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才可以进一步对该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而公路管理部门认定,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范围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就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了,明摆着就在那里,并不会因为没设置标桩、界桩就不算数了。
当时,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认为,目前江西省各地多数未在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并不能就此认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应影响公路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为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对公路建筑控制区法律规定进行释法的请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经研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并指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加强管理。
“红线”在哪儿?
关于公路控制区的法律规定始于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 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 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其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 二)省道不少于1 5 米;
( 三)县道不少于1 0 米;
( 四)乡道不少于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 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拿屡教不改者怎么办?拆除!罚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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