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来源:西安晚报 投稿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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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购买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购买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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